
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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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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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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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 场 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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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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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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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 合 伙 人 |
姓名或名称 |
国 别 (地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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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代表姓名 (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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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类 型 |
□ 内 资 |
□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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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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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资 额 |
认缴 万元,其中:实缴 万元(币种 :□人民币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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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协议)填写) |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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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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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期限 |
□长期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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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数 |
人 |
其中,有限合伙人数 (仅有限合伙填写)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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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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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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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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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评估方式、合伙期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新合伙人入伙、退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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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仅限备案登记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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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人 |
成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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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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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合伙协议或补充合伙协议 □联络员 □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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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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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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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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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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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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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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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合伙人签字(仅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仅限变更登记、清算人备案以外的备案): 清算人签字(仅限清算人备案):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1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
姓名/名称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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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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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资格)证明类型 |
身份(资格)证明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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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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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托 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委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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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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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附表2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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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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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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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横线部分根据实际填写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附表3
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其他________)
合伙人名称 或 姓 名 |
国别 (地区) |
住 所 |
证件类型 及 号 码 |
承担责任 方 式 |
出资方式 |
评估方式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缴付期限 |
注:“承担责任方式”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评估方式”栏,以货币出资的,填写“无”;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 “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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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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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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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