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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什么项目可以发行政府专项债券?

  • 政府专项债历史起源:2014年,国发【2014】43号文首次提出地方政府可发现专项债。2015年财预【2015】32号文对专项债券的预算编制、预算科目、预算执行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库【2015】83号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券定义、对期限、中介评级、信息披露等进行明确。财预【2017】89号正式推出“市政项目收益债"首次明确地方债的限额管理。在2017、2018年推出土地储备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棚改专项债三大标准化项目收益专项债。
  • 专项债的定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 专项债的简介:地方政府专项债分为一般债和专项债,其中专项债分为普通债和项目收益专项债。专项债包含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棚改专项债券、轨道交通专项债券及铁路专项债券。
  • 专项债优势:专项债是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是作为地方政府融资用于地方公益性事业发展的通道。有融资利率低、融资时限长及适用范围广的特点。融资利率低:专项债利率以国债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作为下限。融资时限长:国内已发行的专项债期限有三年期、五年期、七年期、十年期、十五年期等,且专项债允许通过接续发行拉长融资期限,提高了债券资金与项目建设相匹配的灵活性。适用范围广:专项债分为标准化品种和非标准化品种,非标准化品种涉及领域较多,国内已发行的非标准化项目收益专项债涵盖了医疗、教育、乡村振兴、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管网建设、水利建设等多个领域。
  • 专项债使用范围:交通基础设施(铁路、轨交、停车场)、能源项目(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及储气设施)、生态环保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民生服务(职教、托幼、医疗、养老)、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冷链物流、水电气热),并允许用作上述项目资本金;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债务互换和可充分商业化的工业项目。在财预【2020】94号文指出:坚持新增专项债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的平衡,重点用于以上七个领域,积极支持“两新一重”,公共卫生设施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及时用于加强防灾减灾建设。
  • 专项债发起流程:项目储备,项目前期手续准备与办理,申报入库,额度下达。
  • 专项债的申请及使用越来越规范化,2021年,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8号,财政部作为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对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每年开展1次专项债券信用评级,不仅研究地区经济、财政、债务等情况,还重点研究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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