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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如何踢出群成员聊天,微信群如何踢出群成员的人?

肖某是某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为方便工作,物业公司成立了小区业主群,肖某为群主。贺某是该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业主,也是该业主群的成员之一。

某日,贺某在业主群中发表关于物业涨价无合法程序及相关手续的言论。第二日,肖某便将贺某移出该群,后贺某曾要求重新进入该群但被拒绝。

贺某一气之下,向当地法院起诉肖某,以肖某侵犯其人格权,要求贺某,并在业主群里向贺某连续公开道歉三天。

那么被微信群主踢出群聊,是否侵犯了人格权呢?

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当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贺某认为肖某侵害其人格权,造成了侵权行为,要求肖某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侵权纠纷的四要素;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存在过错。

本案中的贺某认为肖某将其踢出群聊,是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是贺某并没有提供证明肖某将其踢出群聊给其造成什么侵权结果。双方之间不存在侵权关系。

而且法院认为: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

情谊行为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基于信任或者信赖而建立的一种事实关系,是一种无偿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之间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了权利和义务。而本案中肖某建立微信群,主要是基于物业与群主之间便捷交流的一种方式,并不需要群成员进行给付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将贺某踢出群聊,不构成侵权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裁定驳回贺某的起诉请求

微信群是增强群成员交流的一种方式,入群、退群等行为,是一种情谊行为。 因为被提出群聊而起诉法院要求重新加入群聊。这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不会被支持。而且不加入群聊,贺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不会终止,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并不会消除。贺某如果认为物业公司物业费涨价不合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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